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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雷电易发区域 及防范等级划分
发布时间:2020-05-22

雷电防范等级划分及防护建议措施

3.1雷电防范等级划分

依据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(GB50057-2010)、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》(GB50343-2012)、《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》(GB/T21431-2015)、《雷电防护 第 2 部分:风险管理》(GB/T21714.2-2015)和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(GB50352-2005)等标准,结合全省雷电易发区域划分结果,按照各建(构)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、使用性质以及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[1],将雷电防范等级划分为四级,参见表2。


表2 雷电防范等级划分

防范等级 范围 备注

一级 1.凡制造、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,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、爆轰,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[1];

2.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或设施[1][3];

3.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或设施,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,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[1][3]。

二级 1.制造、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,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[1];

2.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或设施,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[1][3];

3.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或设施[1][3];

4.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[1];

5.火灾危险场所;

6.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和国家级会堂、展览馆、博览馆、档案馆、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场馆等建筑物[1];

7.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.05次/a的部、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[1];

8.国家级计算中心、国家级通讯枢纽、特级和一级金融设施、大中型机场、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、枢纽港口、大型企业工控系统、一级安全防范单位、轨道交通、医院和省级城市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中心站等单位的电子信息系统[2];

9.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[4];

10.空旷地带的矿区、景区等生产和活动场所。 处于雷电易发区域时宜将防范等级提升一级。

三级 1.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[1];

2.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.05次/a的部、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[1];

3.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.05次/a的住宅、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业建筑[1];

4.中型计算中心、中型通讯枢纽、二级金融设施、小型机场、大型港口、市级广播电视中心、一级汽车客运站、二级安全防范单位、政府部门、雷达站和微波站等单位的电子信息系统[2];

5.学校和幼儿园;

6.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、水塔、铁塔等孤立的高耸建(构)筑物[1]。

四级 1.除上述一、二、三级以外位于山顶、旷野、河边、湖边、海边、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、地下水露头处、山谷风口等处的孤立建筑、一般性民用建筑或一般性工业建筑[1];

2.除上述二、三级以外需要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的电子信息系统[1]。

注:表中未列举的建(构)筑物和电子信息系统可以参照本表选择防范等级。

3.2雷电防范建议措施

各级防范单位按照相应要求做好雷电防御工作。

3.2.1 一级防范 

(1)设立防雷安全管理部门,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,做好防雷安全知识培训。

(2)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防雷装置巡检制度,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宜不少于2次,定期和不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自查,及时上报雷灾事故。

(3)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防雷装置,并按要求定期检测。

(4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在建设前宜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。

(5)关注雷电预警信息,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雷电监测预警系统,并根据预警信息合理安排生产和工作。

3.2.2 二级防范

(1)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防雷装置巡检制度,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宜不少于1次,定期和不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自查。 

(2)做好防雷安全知识培训,及时上报雷灾事故。

(3)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防雷装置,并按要求定期检测。

(4)关注雷电预警信息,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雷电监测预警系统,并根据预警信息合理安排生产和工作。

3.2.3 三级防范

(1)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,增强防雷安全意识。

(2)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防雷装置,并按要求定期检测。

(3)及时上报雷灾事故。

(4)关注雷电预警信息并合理安排生产和工作。

3.2.4 四级防范

(1)条件允许时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防雷装置。

(2)及时上报雷灾事故。

(3)关注雷电预警信息并合理安排生产和工作。


参考文献:

[1]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.(GB50057-2010)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[S].北京:中国计划出版社,2010:8-10.

[2]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.(GB50343-2012)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[S].北京: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,2012:10-11.

[3]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,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.(GB21431-2015)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[S].北京:中国标准出版社,2015:17-24.

[4]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.(GB50352-2005)民用建筑设计通则[S].北京: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,2005:11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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